上海市嘉定区朱桥学校章程
(2021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隶属于上海市嘉定教育局,是一所九年制学校,学制九年。学校面向嘉定工业区(北部)适龄儿童招生,小学招生对象为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初中招生对象为小学毕业生(具有学籍材料),招生规模以嘉定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学校实行校长全面负责、党组织政治保证、教职工民主监督和学生、家长共同参与的管理体制。
校址:上海市嘉定区嘉朱公路1715号
邮政编码:201815
第三条 办学理念:生命如朱 泽被若桥。我们认为:生命终将闪耀和灿烂。教育为生命成长搭桥,让每一个生命向着灿烂生长是学校教育的神圣使命。教育是生命成长之桥,让生命与世界灿烂相遇是学校教育最舒展的姿态。
第四条
1.内涵发展目标:在“灿烂教育”的引领下,进一步深化学校教育内涵,优化学校管理,改进教育教学行为,拓展学校内涵发展空间,建设一所精神灿烂的学校。
2.特色发展目标:丰厚“十三五”原有特色发展项目的基础上,按照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要求在社会与交往、逻辑与思维、科学与探索、运动与健康、艺术与审美、语言与表达等六个领域建构全素养课程群——彩虹桥课程,发展学校办学特色。
3.主体发展目标:
学生发展目标:能悦已、能悦人、会动手、会动脑。
教师发展目标:有高尚的师德素养、娴熟的教学技艺、扎实的课程领导力、较强的科研能力、多维的育人智慧。
第五条
校训:近朱者赤
校风:品朱弦霞
教风:道朱艺精
学风:墨朱璀璨
学校的校训、校风、教风、学风在办学理念的统领下,服务于办学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学校的权利: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校的义务: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循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八条 校长的权利
(一)按照校长负责制有关规定,行使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决策权和指挥权。
(二)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聘任中层干部。中层干部的聘任在民主推荐基础上征询党组织意见后由校长提名,学校党组织考察,支委会议讨论决定,校长任命(聘任)。
(三)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学校人事管理、内部改革方案、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及各项规章制度,按规范程序组织实施。实行教师聘用合同制,学校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
(四)根据国家和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订学校的课程计划和教学计划,科学合理设置课程,开发校本课程,规范使用教材,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
(五)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对上级下拨的教育经费进行合理安排使用。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严重违纪或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解聘或辞退。
(七)按规定履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校长的义务
(一) 对学校应履行的义务:
作为学校法人代表,应努力保证学校的一切行为合乎法律规范,依法接受监督;依法代表学校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领导学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挖掘学校教育教学潜能,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定期向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汇报学校的各项情况,如教育教学实施状况学校经费使用情况、教职员工流动情况等,接受上级监管。
接受校党组织的政治思想监督,协同校党组织努力提高教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培养青年教育后备力量。
(二)对教职员工应履行的义务:
督促教职员工遵纪守法,依法代表学校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在组织实施学校重大决策或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方案时,应广泛征求全校教职员工的意见,并将“决策”或“方案”提交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定期向学校全体教职员工通报学校的学期和学年度工作总结,应明确汇报学校教育教学实施状况、学校经费使用和教职工流动情况等,接受全体教职员工监督。
关心教职员工的生活,协同工会设法解决教职员工生活上的困难。
(三)对受教育者应履行的义务:
组织教师指导受教育者遵纪守法,依法代表学校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代表学校听取少先队、学生团队组织等受教育者组织或个人对学校的建议和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解释或解决。
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了解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四)对家长、社区应履行的义务:
调整好学校与家庭的关系,领导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互相一致,相得益彰。
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家长或合法监护人了解受教者的学业成绩及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条 教职工的权利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活动;
(二)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四)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情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所受处分有申诉权;
(五)使用学校设施、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十一条 教职工的义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民族精神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等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履行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职责,积极参与“全员导师制”,经常与学生家长保持联系,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六)制止有害于学生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八)学校遇重大事情、重大活动,有义务接受临时安排的工作,无极特殊情况,不能推脱。
第十二条 学生的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按教师的要求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三)学生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依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相关文件的规定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如不服学校给予的处分,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可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生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自觉维护学校荣誉;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成长手册。
第十六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三章 学校管理
第十七条 行政管理
(一)学校由党支部领导,严格执行教育法律法规,确定办学方向,制定办学规划,对学校一切行政、业务工作起保证监督作用。建章立制,依规治校,规范学校管理过程。
(二)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由校长全面负责学校工作。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中共上海市嘉定区朱桥学校支部委员会积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评议、审议和监督校长及其他行政领导的工作情况,学校的重大决定及涉及教师切身利益的评职晋级、评优选先、奖惩办法、绩效工资等均通过教代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三)分工负责,一岗双责、科学管理。学校设置教导处、德育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四)学校领导坚持工作例会、议事等制度,讨论商议改进学校各项工作及事宜。
(五)抓好档案资料及规范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教职工管理
(一)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
(二)结合实际开展校本培训、校本教研,抓好政治业务学习。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使用水平和程度。
(三)抓好师德修养工作。
(四)加强教职工出勤及日常管理。
(五)不断完善教师考核。
(六)健全教师业务档案。
第十九条 学生管理
(一)健全学籍管理制度。
(二)加强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突出习惯培养。
(三)强化班级建设,重在良好班风营造。
(四)加强学生安全管理,确保学生平安健康,严格出入制度。
第二十条 教育教学管理(见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 安全管理
(一)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机构和工作制度。
(二)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
(三)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四)实行事故报告制度。
(五)加强卫生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校园管理
(一)合理配置校园设施。
(二)搞好校园绿化。
(三)保持校园整洁美观。
(四)抓好校园文化建设。
(五)维护校园良好秩序。
第二十三条 财务及资产管理(见第五章)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多种形式让教师参与学校管理,增强教师主人翁意识,促进教师自我发展。
第二十五条 实行班级授课制:创建温馨教室,构建灿烂课堂,引导学生构建道德、智慧、健康、自主的生活,促进学生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六条 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结合实际用好区本课程,自主开发校本特色课程,架构丰富多元的学校课程体系。
第二十七条 落实“五项管理”以及《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着眼学生身心健康成长,保障学生休息权利,整体提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构建教育良好生态。
第二十八条 依法治校,严格规范学校人事管理和财务管理,规范执行学校一年级、六年级招生工作和初三年级中招工作。
第二十九条 注重发挥学校体育特色项目“绳舞飞扬”和“快乐拳击”的优势,着力创建学校艺术、科技、课程建设等特色项目,丰厚学校的“灿烂文化”。
第五章 财务、后勤服务
第三十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一)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制定学校年度财务工作计划,搞好学校经费预算,严格收支手续,实行民主管理,把有限的经费用到办学的急需上。规范物品采购。
(二)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执行收费公示制。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加强校产管理。严格履行《中小学校舍设施维护管理规定》,健全财物登记制度。负责学校基本建设和校舍、桌椅等校产的登记、分配、管理、添置、维修,督促教师执行校产使用和管理制度;对普通教室、专用教室的设备和体育卫生方面的设施做到帐物相符,并有计划地进行检查、维修,防止丢失和损坏;
(四)抓好校园的绿化、美化和硬化,改善办学条件,优化育人环境。
(五)抓好校舍的统筹管理,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第六章 学校与家庭、社区
组织协调学校与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与家庭
(一)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并通过学校公众微信号等形式加强宣传、指导。
(二)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畅通对话渠道,及时办理家长反映的各种问题。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访工作,家校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三)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设立学校、年级、班级三级家长委员会。
(四)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注重德育、学生安全健康、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评价学校、教师工作,促进学校发展等工作。
(五)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六)每学期召开一次家长会及行风监督员会议,利用调查问卷了解学校师德情况,遇到问题,及时与教师沟通解决。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与社区
(一)服务社区,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辖区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城市发展建设。
(二)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党支部活动,树立党员形象,扩大影响范围。
(三)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四)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法制副校长校外辅导员。
(五)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与社会
积极参与对外合作交流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增加办学活力,提升办学质量。积极开展联合办学各项工作,虚心学习,不断提高办学水平。
第七章 组织监督
学校接受中共上海市嘉定区朱桥学校党支部领导,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妇联、关工委等组织的作用。
第三十四条 党组织监督
(一)学校党支部领导学校政治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
(二)学校党支部加强党员干部学习教育管理和青年教育培养工作。
(三)学校党支部成立纪律监督小组,对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八项规定的执行情况等进行工作监督。
(四)学校党支部发挥党建带团建作用,领导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开展适合少年儿童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十五条 民主参与
(一)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权益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评优选先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三)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本《章程》的实施、修订需经教工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校长室。《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